冯象:上帝之法及其人间镜像
《罗得离开所多玛》(哈特曼·舍德尔《纽伦堡编年史》内插图)
文 | 冯 象
(原载《读书》2002年3期)
暑假得闲,重温旧业,译注《圣经》。希伯来语《圣经》(即基督教《旧约》)的开头五篇,犹太教称作“法(torah)”,又名“摩西五经”:古人以为这五篇是先知摩西传世的。诵习之余,反观民主法制等滔滔俗务,未免生出些零星想法。掸之不去,觉得何妨归入“政法笔记”略作辨析。让我从《创世记》第十九章记载的“所多玛(sodom)的末日”说起(人名地名暂从旧译)。
所多玛城(及姊妹城蛾摩拉)是上帝耶和华毁灭的。若以公历计算,神迹当发生于公元前十九世纪下半叶。那天黄昏(古代以色列人以黄昏为一日之始),有个寄居本城的希伯来人,名叫罗得,在城门口遇见两个投宿的旅客,便邀请他们到家里洗脚歇息。吃罢晚饭,上床时分,突然屋外人声嘈杂。一看,黑压压的,全城的男人都来了。罗得大惊,只听有人嚷嚷:罗得开门!今天晚上来你家的那两个人呢?交出来,让我们认识认识!罗得出来,为客人百般求情,甚至说到这个地步:我有两个女儿,还没有同男人认识,我把她们领来,你们拿去,随便怎样处置!求求你们了,就饶了那两个在我屋顶下借宿的客人吧。
可是所多玛人不听,骂骂咧咧一拥而上,推开罗得,就要砸门。门却开了,伸出四只手来将罗得一把拉了进去,砰地又关上了。门外的人们只见一片极亮的白光,眼前便一团漆黑,再也摸不着门了。
原来,这两个客人是上帝差遣的天使所化,特来调查人们对所多玛和蛾摩拉的控诉。闩了门,天使便嘱咐罗得:带上家人,赶快离开所多玛,绝对不可往身后看!太阳升上地平线时,罗得夫妇和两个女儿逃到琐珥(今死海南岸)。突然,漫天落下燃烧着的硫磺,顿时,所多玛和蛾摩拉一片火海。罗得的妻子忍不住回头张望,立刻变成了一根盐柱。
所多玛人究竟犯了什么大罪?上帝又为什么要地陷天塌、生灵涂炭,将两座兴旺发达的城市焚了又沉入死海——至今,岸边光秃秃的山坡上还立着盐柱?
希伯来语《圣经》所谓“罪('wn)”,意指一种人对神不敬不忠而人神关系破裂的状况,包括一切违背上帝教导(torah)的意念和言行。罪,因此是人类('adam)生活难以避免的普遍倾向——人祖亚当('adam)犯下原罪(peccatum originale),子孙世代继承,则是后起的基督教学说——“罪蜷伏在门口,等着捉你、害你:就看你能不能将它制服”(《创世记》4/7)。犯罪必然招致神的惩罚,或者说有罪的意念言行本身就包含了灾祸,除非罪人及时向耶和华献祭祈祷,求得他的宽恕。
于是所多玛和蛾摩拉代表的,便是恶人对上帝的公然挑战。按传统解释,耶和华之所以毁灭那两座城,是因为所多玛人企图强奸天使:他们在罗得家门外叫喊的“认识认识(yada')”,在希伯来语里有“肉体知识”或性交的含义。罗得为客人求情时说,两个女儿尚未“同男人认识”,意即她们是处女。男人与男人性交,依摩西颁布的律法得处死刑(《利未记》20/13)。十三世纪起,西方各国逐渐严厉的反鸡奸(后来解作反同性恋)法律的宗教与道德依据,概出于此。不过,现代学者多主张保留“认识”一词的歧义,而把所多玛人的灾难,归咎于他们践踏主人(罗得)保护客人(天使)的神圣义务(博思维,93页)。耶稣似乎也是这么理解的,他在指派十二门徒外出给人治病驱邪时说(《马太福音》10/11以下):若有人拒绝接待客人,不理睬你们,你们就收回祝福,离开他家,跺落脚上的尘土。实话告诉你们,待到末日审判那天,那人家乡遭受的灾祸,要比所多玛和蛾摩拉还惨!
可是无论那帮恶人犯了什么不赦的大罪,上帝严惩他们就是了,为何迁怒于无辜的妇孺和动物,将他们一同毁灭?这个疑问,看似指上帝不公,答案其实在古人的罪责观念。氏族社会盛行血亲复仇,家族和部落是人们日常生活、生命与荣誉的基本保障。除了被族人放逐(故而不受保护)的流浪者,人人都是溶于部族的一滴血;凡部族成员造成的伤害、引起的报复,后果均由全体承担。根据这一“团体责任”原则,所多玛的妇孺和动物,对于受了所多玛人伤害的部族而言,便没有独立的“无辜”资格:后者的控诉、诅咒,向神祈求的正义的复仇,就不会以肇事者为限。现代刑法遵行的基于个体责任的罪罚原则,要等到出现严格的对等报复律(lextalionis),“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”(《出埃及记》21/24)之后,才慢慢得到人们认可,形成律例。
罪罚依血缘、人身依附关系、宗派团体等转承分担,当然不是古代近东文明的独创。中国的连坐、夷三族(九族)之法,也同样源远流长。不久前还实行过阶级成分制度,“红五类”“黑五类”,影响到一大批人的命运。所以我译注“所多玛的末日”,马上想起了法制改革前后罪罚模式的变迁。接着,又读到几篇关于领导干部“引咎辞职”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,才晓得老问题有了新说法。
目前各地试点推行的引咎辞职制度,大致有两个目的。一是改革基层干部体制,即扭转“能上不能下”、“占着茅坑不拉屎”的冗员和低效率行政。辞职与否,主要取决于上级和同事眼中本人的工作表现。规定了的应当“引咎”的情况,例如年度考评“末位淘汰”、财政税收“任务不达标”、“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”或者“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”,都属于本人的不称职,咎由自取。实际是在建立基层干部的“下岗”机制。二是为防止恶性事故,给主管干部加压,要他为下级(部门或个人)的疏忽、腐败和官僚主义负责。这才涉及引咎,即本人自愿或被迫提出,为他人之过(“咎”)受罚,转承分担责任。两者统称“引咎”,大概是策略性的模糊。论者不可不察。
然而,干部下岗和引咎辞职的归责原理截然不同,放在一起制定规章条例,就容易混淆概念。比如,据《中国青年报》报道,某市副市长下乡检查工作,车队过桥时与一骑车女孩相遇。女孩为避让车队(中土常规:人让车而非车让人),不慎掉进桥下水沟,“几番挣扎终于失踪”。副市长一行“三十余人在岸上观望,无一人下水救援”(内中有人掏出五百元钞票喊群众救人,未获响应)。事后辩解:不会游泳,但打电话报了警。不日,焦点时事“沙龙”清谈,有“在座嘉宾”指出,副市长的责任不好追究:法律对此没有规定。“他不会水,如果真的跳下水,有谁能说小孩的生命价值高于官员的生命价值?”还说:“官员也只是个普通人,不能强求过多”(新浪网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转载)。副市长到底该负什么责任?
其实,领导干部在此类“激起公愤”的事故中是否触犯党纪国法,并非问题的关键。官员的确跟常人一样,有时也会昧了良心,但他的道德责任另有其不应忽略的政治意义(详见下文)。撤职查办也好,引咎辞职也罢,压力首先来自他肩上的政治责任。这责任因他的政治地位和权力而起,具体表现为他对上级的各项承诺,因为他的职位得自上级的任命,并受其信赖、支持、监督。间接地,作为“人民公仆”的一员,他还要向老百姓负责。责任囿于上下级关系,处分官员就是内部决定,不公布也行;但如果有必要向人民负责,责任归属和处理结果就最好透明、公开。这是因为老百姓评价官府政绩,习惯上脱不掉传统的团体责任观念,动辄把官员个人的过失归于整个官府。何况民心似水,如上帝之手,既可载舟又可覆舟。故引咎辞职之“咎”,不是能够严格定义的法律概念,而是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”的政治责任:为控制事态发展,避免“株连”、伤及全体,必须由一个或数个主管官员出面转承责任,“背骂名”下台。
作为政治责任,引咎辞职在法治国家一般都不靠法律规定,而是做成政治惯例。为的是不让官员拿法律做挡箭牌推卸或淡化政治责任。“九一一”惨剧,有两架遭劫持的客机是从波士顿机场起飞的。机场的安检措施因此备受批评。机场隶属麻省港务局,但女局长一开始拒绝引咎辞职,认为自己没什么错。这样一来,州长(碰巧也是女士)和其他政府官员都感到了政治压力。女局长无奈,讨价还价,要了九个月工资十一万美元外加两年六万“咨询费”,递了辞呈。相反,克林顿总统身陷“莫尼卡门”那一次,共和党把他送上了法庭。结果“聪明反被聪明误”,法律成全了律师出身(且深受律师协会拥戴)的总统;倒是他的政敌一个个辞职落选,为动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担了“骂名”。
上帝派天使调查所多玛人的罪行之前,曾向罗得的伯父亚伯拉罕显现(《创世记》第十八章)。那天下午,亚伯拉罕正坐在帐篷门口乘凉,抬头忽见橡树底下站着三个周身放光的客人。他急忙上前,按照迎接贵宾的礼节俯伏在地,说:大人('adon)赏光!请允许仆人我招待了再走!一边就喊人打水,给客人洗脚。又命妻子:快拿细面,和了烤饼。说完,赶到牛群里,挑一头肥嫩的牛仔,叫下人宰杀烹饪了,亲自端上,恭恭敬敬摆在客人面前。客人用了餐,重新上路时,亚伯拉罕心里已经明白。他坚持送客人一程,陪他们走到远远望见所多玛的山上。上帝心想:我此行的目的,何必瞒着亚伯拉罕?就对他说:所多玛和蛾摩拉,这两座城的名声实在太坏。我得下去看看,是否真像人们控诉的那样,恶贯满盈!
两位天使便转身朝所多玛走去。亚伯拉罕站在天主('adonai)面前,忍不住问道:主啊,你真要把义人和罪人一同消灭吗?假如城里有五十个义人,你还毁灭它吗?为这五十个人,你能不能宽恕全城?你总不能把义人罪人一起杀掉,让他们同样命运吧!难道整个世界的审判者不主持公道了吗?
耶和华回答:如果在所多玛能找到五十个义人,我就为他们饶恕全城。
亚伯拉罕又问:主啊,我虽然身为尘土,却还要斗胆向你祈求。假如只有四十五个义人,你会因为少了五个而毁灭全城吗?
耶和华:如果能找到四十五个,我也不毁灭那城。
亚伯拉罕:假如只找到四十个呢?
耶和华:为这四十个,我也不毁灭。
亚伯拉罕激动起来:主啊,请不要对我生气,假如只有三十个呢?
耶和华:如果能找到三十个,我也不毁灭。
亚伯拉罕:主啊,请宽恕我大胆,假如只有二十个呢?
耶和华:只有二十个,我也不毁灭。
亚伯拉罕颤抖着:主啊,请不要对我发怒,让我最后祈求一次。假如只有十个呢?
耶和华:为这十个,我也不毁灭。
说完,上帝径直去了……次日早晨,亚伯拉罕回到山上,只见所多玛方向浓烟滚滚,仿佛一扇巨大的窑炉。
《所多玛与蛾摩拉的毁灭》
【by Jules-Joseph-Augustin Laurens (1825-1901)】
上帝视亚伯拉罕为自己的忠实仆人('ebed,意为被挑选者),所以才向他透露自己的计划。仆人却提出一个“义人”的问题,仿佛主张罪责个人承担,无辜不该受罚。所以有学者认为,亚伯拉罕与上帝“讨价还价”这一段是后加的,因为包含了个体责任观念。实际上,亚伯拉罕是在诉诸上帝的仁慈。他求问的不是罪责归属,而是需要几个义人才能赢得神的宽宥,抵消恶人给全城带来的灾祸。这依然是团体责任:义人的善举和恶人的邪行一样,也能影响族人的命运。当然,上帝仁慈,全能全知,不会忽略他的“子民”的些微进步。所以在西奈山向先知摩西传授十诫时(公元前十三世纪中叶),专门就禁止造偶像拜异教神宣布:不可供奉偶像。因为我,耶和华你的上帝,是容不得不忠(qin'ah)的上帝。凡恨我、被我定罪的,我必降祸于他们子孙,直到第三代、第四代(《出埃及记》20/5)。
耶和华压下怒火,推迟降罪,让子孙代替罪人受罚,多少有“冷处理”或遏止部族间频繁的血亲复仇的作用。另一方面,古人认为人生在世,幸福莫大于亲眼见到第四代孙儿来世(例如上帝给义人约伯的回报,《约伯记》42/16)。故白发人之苦,无过于膝下孙儿受诛。这个矛盾,或神的“仁慈与正义间的紧张”,自中世纪以来,不知难为过多少皓首穷经的神学家。但是,从摩西领导的以色列会众的角度看,罪责虽然照旧转承,追及子孙,罪人却获得一个特许的悔过自新的机会,因为上帝慈爱信实,“种种恶行,皆可饶恕,但该惩罚的,绝不勾销:父亲的罪过,他要向子孙追讨”(《出埃及记》34/7)。就是说,悔过与否,成了罪人主观意识上的“自由”,或因犯罪而产生的归责于个体的后果。这是一个全新的罪罚原则。因为接下来就得规定,以色列会众(全体及个人)如何在主观上知罪认罪,并(通过先知和祭司)向上帝悔罪,又需要怎样的典仪来求得赦免等等。律法和祭司集团(利未人)的权力由此得到长足的发展。
上帝最终取消了子孙替罪的决定,由先知(兼祭司)以西结(yehezq'el)向以色列人宣布。先知预言了上帝对其子民膜拜偶像的惩罚(放逐巴比伦)和耶路撒冷的灭亡(公元前587或586年夏被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攻陷)。当时以色列有句成语:父吃葡萄酸,酸坏儿的牙。但先知得到神谕:耶和华“指自己的生命起誓”,不许人们再用那句成语。因为“一切生命归我;无论父亲儿子,生命都属于我。谁犯罪就该谁死”(《以西结书》18/1以下)。
罪罚一旦寓于个体责任,忏悔、苦行、觉悟、牺牲,就都可以变成培育并体现人的精神境界的“心灵历程”。换言之,罪罚的转承不必是神的直接命令或迫于外界压力。引咎(代他人受过),可以来自我们的内心,可以是每个人自觉(道德)与自愿(意志)的选择。这样的自我奉献与牺牲,在希伯来语《圣经》中的典范,就是《受难仆人之歌》咏赞的那只羔羊(talya'):受尽折磨,一言不发,等着牵去屠宰,“但我们全体的罪过,耶和华都放在了他的身上”(《以赛亚书》53/7)。那“沉默的羔羊/仆人”的象征与教义,在基督教,便是上帝献出自己的儿子——为使人类摆脱罪的诅咒,“人之子(huios tou anthropou)”耶稣挺身而出,跟两个凶犯一起钉上十字架,独自承受了耶路撒冷和罗马双重的法律的诅咒。
现在我们回头再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规章条例,问题的核心所在就清楚了。如上文所说,新举措把官员引咎(为维护总体利益而承担政治责任)的具体条件公之于众,确实跨出了基层干部体制透明化乃至法治化的一步。可是,规章条例越是“细化”,就越离不开评议考核手段,干部(当事人)和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就越容易钻空子搞交易拉山头,诱发冲突,徒增“内耗”。程序上难以操作不算,更要紧的,是排斥、贬低了“人民公仆”的道德责任。这当然是不得已的做法。本来,干部“先锋队”最主要的感召力,就在于能够把自己的政治要求转化上升为大众的道德理想。但在以身作则已经不可奢望的情况下,只能放弃道德责任的要求,公布一些事故伤亡的硬指标,“一刀切”了。
这样的官员,真的是“不能强求过多”的“普通人”。若以上帝之法观之,该当作等待拯救的“普通罪人”看待。说到罪人,读者有心,或许会问:既然上帝无咎,掌握一切,世上为什么还有罪人?罪人不也是他造的吗?这个问题,大概是自从亚当、夏娃摘吃了智慧之树的果子,眼睛一亮,就开始存疑讨论的。前些年,美利坚犹太神学院的莫弗斯博士著书讨论“上帝之爱”,曾引用两则古代犹太博士的经文串解例证(midrashim)。我觉得可以借来做一说明(莫弗斯,44页):
例证一:上帝准备造亚当之初,已经看见亚当的后代当中既有圣人,又有恶人。上帝自忖:如果我造他,恶人就会跟着出现;但如果不造他,世上便不会有圣人。
问:上帝怎么办?答:上帝决定,心里不去想那些恶人,暂且不管他们;先把亚当造了,给人类一个机会。
例证二:上帝准备造亚当之初,先造了一批天使。问他们:你们如何看法?要不要依照我的形象造人(《创世记》1/26)?天使道:宇宙的主宰啊,人会像个什么?上帝告诉了他们。他们仍然表示怀疑:宇宙的主宰啊,人算什么,你竟然关心他!人子又算什么,你竟然眷顾他(《诗篇》8/4)!上帝大怒,伸出小指,将那批天使烧成一堆脆炭。他再造一批天使,又是同样结局。第三批天使比较聪明些,向上帝说:那前两批天使,他们说“不”又有何用?这整个世界都是你的,你愿造什么就造什么吧!
他们唯唯诺诺,一直等到上帝发洪水淹了人类的恶行,巴别塔下乱了人类的语言,才窃窃私语,一个问一个:先前那两批天使,他们说错了什么?上帝喝住他们,道:人啊,即使头发斑白,我仍会拯救;即使永远如此,我都要忍着(即赦免)他的罪过(《以赛亚书》46/4)!
可见上帝容忍罪人,克制怒火,完全出于慈爱,出于他在造亚当之初就已决定担当的拯救人类的职责。神的惩罚来自神的愤怒,因为神富于爱憎的感情。感情是性格(神格)的组成部分。强烈的感情不仅影响认知和判断,也是认知和判断的一种方式和经常的前提(参见努丝包姆,63页)。耶和华关于罪罚的归属转承的一系列决定便是这样作出的。上帝之法,因此首先是他的爱憎等感情的外化。在此意义上,法也是上帝决意创造的那个“道德宇宙”的蓝图,是选召子民,与其立约,为其应许理想家园并耐心指引、反复惩戒的基础。法先于人;人是实现上帝之法,亦即那大写的正义的工具。
俗世的法律,在实践中恰好是上帝之法的镜像:人先于法;法做了人的工具。所以引咎辞职订作规例,排斥道德责任是不奇怪的。传道者保罗说过:死守律法者必受诅咒,因为义人是坚守了信仰才获得真生命的(《加拉太书》3/10)。法律如果只是一套套规例指标,只管“一刀切”便是死物。同理,引咎而不体现道德选择,不要求奉献牺牲,干部还是不是实现正义的工具、人民的公仆?
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于铁盆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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